川卫办发〔2016〕158号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开展护士、药师规范化培训试点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国家委驻川医疗机构、委直医疗卫生机构:
为全面提高我省护理队伍、医疗机构药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经研究,我委决定2016年起开展护士、药师规范化培训试点。
现将《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试点方案》、《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积极申请并开展试点。
两项试点工作的基地认定标准、培训标准(细则)、登记考核手册等资料请从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网站下载(网址http://zyyspx.scyx.org.cn/)。
附件:1.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试点方案
2.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试点方案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23日
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试点方案
为全面提高我省护理队伍整体素质和临床护理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2号)精神,2016年起,开展护士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目标
结合优质护理服务工作要求,加强对新入职护士专业理论和临床护理能力培训,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新入职护士规范化培训模式和培训体系,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维护群众健康提供一支质量优良的护理队伍。
二、试点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三级医院。(二级医院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暂不做硬性要求,可参考国家卫计委相关文件和本方案采取院内培训或委托培训的方式实施)。
三、培训对象
2016年及以后应届毕业的、具有全日制护理专业本科及以下学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护士。
四、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设置在试点医院。省卫计委组织认定部分优秀的培训基地作为指定的接收委托和社会化招生的培训基地,其余基地只开展院内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开展院内培训的基地应根据《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进行自评并申请基地备案,1年内接受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基地认定。基地标准和申报备案通知另行印发。
对于个别专业科室薄弱或缺如的三级专科医院,可联合区域内符合条件的1家三级综合医院作为协同医院共同申报培训基地,且由专科医院作为牵头医院申报备案并组织培训实施。
省卫生计生委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周期4年。培训基地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申请,省卫生计生委组织评估后予以再认定。
五、培训实施
(一)培训招生。
培训基地根据省卫生计生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开展培训招生工作。培训基地招收委托培训护士的,须与委托单位、学员签订三方培训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培训基地招收“社会人”的,须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每年7月统一入训,8月31日前,培训基地将招生名单报省毕教办进行学籍注册。未经学籍注册的,不能取得培训学籍,不得参加结业考核。
(二)培训时间和方式。
培训时间为24个月。根据《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护士规范化培训以定期轮转不同专业科室为主,采取理论知识培训和临床实践能力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培训方法可采用课题讲授、小组讨论、临床查房、操作示教、情景模拟、个案护理等。
(三)培训实施。
培训基地按照《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标准》及其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实施包括临床护理工作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职业道德素养、沟通交流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和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所需的专业照顾、病情观察、协助治疗、心理护理、健康教育、康复指导等护理服务能力;人文关怀和责任意识等方面的培训,并将培训记录及时、客观、详细记载入《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另行印发)。
(四)培训考核。
护士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结业考核由省毕教办组织实施。结业考核合格者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护士规范化培训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未通过结业考核者,有两次补考机会,补考时间为次年全省统一理论考试时间。两次补考未通过者,需重新参加护士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六、经费保障
凡申请试点的医院,须安排一定的护士规范化培训经费预算,提供相应的教学设施和工作条件。
参训学员身份为本试点医院已录(聘)用的,其培训期间的福利待遇按聘用(劳动)合同执行。参训学员身份为其他医疗机构委托培训的,其培训期间的福利待遇按三方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执行。参训学员身份为“社会人”者,其培训期间的福利待遇由试点医院支付,一年级中专学历“社会人”学员最低现金性收入不得低于2000元/月,试点医院应根据学员年级层别、学历层次等情况,在此标准上制定各类学员收入标准。
七、培训管理
(一)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护士规范化培训试点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估,负责制定完善有关政策,负责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制定基地标准、培训标准、登记手册等;负责基地认定、基地动态评估、结业考核和师资培训。办公室下设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专家组,负责全省护士规范化培训的技术指导。
(三)市(州)、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负责组织本市(州)、县(区、市)培训基地申报和监管,负责培训实施的督导,负责根据本地需求组织符合条件的护士参加培训。
(四)试点医院。
试点医院把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本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统筹管理,负责制定培训管理相关制度、基地建设、条件保障、学员日常管理、师资建设、过程考核等。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试点方案
医院药学是一门涉及面广、专业性和实用性强的药学分支学科,其工作范围与内容包括药品供应、调剂、制剂、质量监控、临床药学、药事管理、医院药学教育和药学研究等方面。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机构药师药学服务能力,决定启动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具体方案如下。
一、试点范围与对象
先行在成都市范围内开展试点。成都市区域范围内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在蓉国家委驻川、委直医疗机构)2016年及以后新入职,并与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具备全日制药学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药事服务人员,2016年起须全部参加药师规范化培训。
其他地区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016年新入职、并与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具备全日制药学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药事服务人员,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可申请报名参加培训。
2016年全日制药学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社会人身份向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申请参加培训。
二、培训目标
医疗机构药师经过规范化培训,达到下列要求:
(一)热爱专业,遵纪守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卫生工作方针。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刻苦钻研业务,对技术精益求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新进展,并能用于指导实际工作。
(三)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能,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工作实践中的疑难技术问题,具有指导下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及水平。
(四)初步掌握医院药学专业的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科研工作能力,在上级药师的指导下开展有关医院药学的科研工作。
三、培训基地
(一)基地设置。
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原则上设置在成都市区域范围内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不含中医),包括在蓉国家委驻川、委直和市直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在此区域内个别专业科室薄弱或缺如的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可联合区域内符合条件的1家三级综合医院作为协同医院共同申报培训基地,且由专科医院作为牵头医院申报备案并组织培训实施。
其他市州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可自愿申请试点。
(二)基地认定。
医疗机构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进行自评后向省卫生计生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申请基地备案,1年内接受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基地认定。基地标准和申报备案通知另行印发。
(三)基地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周期5年。培训基地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申请,省卫生计生委组织评估后予以再认定。
四、培训实施
(一)培训招生。
医疗机构进行基地备案后,可立即开展培训招生工作。培训基地主要招收本基地符合条件的药学人员,也可招收其他医疗机构委托培训的药学人员或社会人学员。培训基地招收委托培训学员的,须与委托单位、学员签订三方培训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培训基地招收“社会人”的,须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每年7月统一入训,8月31日前,培训基地将招生名单报省毕教办进行学籍注册。未经学籍注册的,不能取得培训学籍,不得参加结业考核。
(二)培训时间和方式。
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1年。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另行印发)规定的培训内容、标准和要求,学员完成包括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等方面的培训。
(三)培训考核。
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结业考核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实施。过程考核合格是学员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包括日常考核和轮转考核,考核结果记录在《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中(另行印发)。结业考核为全省统一理论考试。
结业考核合格者,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未通过结业考核者,有两次补考机会,补考时间为次年全省统一理论考试时间。两次补考未通过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培训保障
1.凡申请建立培训基地的医疗机构,须安排一定的药师规范化培训经费预算,提供相应的教学设施和工作条件。培训基地对参加培训人员不收取培训费用(学费),超过规定时间的培训费用由学员个人承担。
2.参训学员身份为培训基地已录(聘)用的,其培训期间的福利待遇按培训基地与其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执行。参训学员身份为其他医疗机构委托培训的,其培训期间的福利待遇按双方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执行。社会人学员由培训基地视学历层次等因素,保障其培训期间最低现金性收入不低于3万元/年。
六、组织管理
(一)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培训政策和颁发培训证书。
(二)省卫生计生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制定试点方案、基地标准、培训标准、登记手册等;负责基地认定、基地动态评估、结业考核和师资培训。成立四川省药师规范化培训专家组,负责全省药师规范化培训的技术指导。
(三)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协助属地药师规范化培训和基地的监管,负责根据本地需求组织药学人员参加培训。
(四)培训基地。
所在医院把药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本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统筹管理,负责制定培训管理相关制度、基地建设、条件保障、学员日常管理、师资建设、过程考核等。